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人
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职计发退职生活费的通知
川人退[1998]25号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而退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计发退职生活费,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当月的职务(技术等级、岗位)工资与津贴(机关工人为奖金,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其中核定收支、经费统筹事业单位津贴比例超过40%的,按40%计算)之和的5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5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65%计发。 此通知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